是不是是抽象危险犯,本罪在学术上存在肯定的争议。
本人觉得,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。理由如下:
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应理解为“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通常情况或者以普通的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,认定行为具备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”,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一经完成,即构成紧急的公共危险,并不以实质损害后果论,因此投放危险物质是抽象危险犯。再譬如偷窃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,依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,偷窃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行为一经完成,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,也是抽象的危险犯。但与之并列的放火罪,则是具体危险犯,由于放火行为即便完成,也不势必就立即威胁公共安全,或对公共安全、公共财务构成重大损失,一般以结果对行为进行考量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